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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交通违法处罚条例修改稿部分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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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c68 发表于 2014-10-31 16:33:5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深圳交通违法处罚条例修改稿部分条例

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百元罚款:

●驾驶改装、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;

●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;

●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;

●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、城市快速干道的。

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百元罚款:

●行经无交通信号灯 控 制 的 人 行 横道,未减速或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;

●跨越、骑轧双黄线行驶的;

●在高速公路、城市快速干道行驶,驾驶人和乘车人未使用安全带的;

●在禁止鸣喇叭区域、路段鸣喇叭的。

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、城市快速干道或隧道内行驶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三千元罚款:

●逆行或倒退行驶的;

●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、路肩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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